离婚之后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吗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于债务这一块特别困惑。不知道离婚后,对方之前的那些债务我需不需要承担。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针对这种情况是怎么判定的,哪些债务离婚后我得承担,哪些不用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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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是否需要承担对方的债务,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就是夫妻一起借的钱,或者一方借的钱但另一方后来也认可了,还有就是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借的钱,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用于家里孩子上学、老人看病等日常开销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自己偷偷去借了一大笔钱用来炒股票且没用于家庭生活。不过,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足够偿还,那就用共同财产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已经归各自所有了,那就由双方先协商怎么清偿;要是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不需要承担,由欠债的那一方自己用个人财产去偿还就行。 总之,判断是否要承担对方债务,关键在于区分债务的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在实际处理中,如果涉及到复杂情况或者双方对债务性质有争议,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法院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判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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