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占为己有的七种情形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法律上认定非法占为己有的具体情况。我遇到了一些财物方面的纠纷,怀疑对方存在非法占有我的财物的情况,想了解一下法律上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七种情形到底是怎样的,这样我心里能有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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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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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为己有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行为。以下为你介绍常见的七种情形: 第一种是盗窃,就是通过秘密的方式,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比如张三趁李四不注意,将李四放在桌上的手机偷走,这就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第二种是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例如王五持刀威胁赵六交出身上的钱财,这就属于抢劫。 第三种是抢夺,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构成抢夺罪。像孙七在街上突然抢走周八手中的手提包就属于抢夺。 第四种是诈骗,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比如吴九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骗取郑十的钱财。 第五种是侵占,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比如王十一帮李十二保管贵重物品,后来却拒绝归还。 第六种是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例如张十三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使用。 第七种是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比如赵十四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用于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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