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有哪些问题解答?


在上海市,对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给出了一些重要的解答。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定义至关重要。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执行案件中,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原则上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能直接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该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执行法院查明该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即使是以个人名义所负,也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和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障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法院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夫妻一方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异议。 总之,在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区分债务性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解答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