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以下从几个重要方面为你介绍:
###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同华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
### 结婚登记
#### 禁止结婚的情况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一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 结婚登记的条件
1. 当事人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 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 所需材料
1. 本市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 外国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 华侨需提供本人的有 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需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办理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 离婚登记
#### 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诉讼离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离婚诉讼,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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