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就医时遭遇了疑似医疗事故,不太清楚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上海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比如处理流程、赔偿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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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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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这里强调了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并且要有直接的损害后果。 在处理程序方面,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上海市设立了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关于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在赔偿方面,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此外,细则还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上海市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套全面、细致的规范,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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