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纠纷时,涉及到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想弄明白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具体区别在哪,它们对我的案件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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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虽然有所关联,但存在明显区别。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一旦发生了损害事实,法律就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简单来说,就是先认为你有错,除非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错。例如在建筑物等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就是运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主要是对过错的认定方式,重点在于先假定过错存在;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调整,改变了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实际应用中,过错推定是一种实体法规则,影响的是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程序法规则,影响的是诉讼中证据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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