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但又存在一定关联的法律概念,过错推定并非完全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当损害事实发生后,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举个例子,在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中,法律先推定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指在一般的举证规则下,原本应该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在侵权责任纠纷里,就是把原本由受害人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责任,转移给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里医疗机构就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过错推定在实践中往往伴随着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一旦适用过错推定,就意味着加害人要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这在形式上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征。然而,两者并不完全等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更广,它不仅仅适用于过错推定的情形,在一些无过错责任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比如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即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也可能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举证规则,过错推定只是举证责任倒置在过错认定方面的一种体现,但不能简单地说过错推定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