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过错推定都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吗?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这两个概念。我有点搞不明白,是不是只要是过错推定的情况,就一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想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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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但又有所关联的概念,并非所有的过错推定都是举证责任倒置。 首先来了解一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其实是一种归责原则,它是在某些情况下,当出现损害结果时,法律先假定行为人存在过错。比如说,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中,法律就先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存在过错。不过,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就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诉讼中,原本按照一般规则应该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比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虽然在很多过错推定的情形中会伴随着举证责任倒置,但并非绝对。有些过错推定情况,举证责任并没有完全倒置给另一方,可能只是在过错认定上采用了推定的方式,而其他方面的举证责任依然遵循一般规则。所以说,不能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过错推定都是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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