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伤人后由谁垫付费用?
我在上海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把人撞伤了。现在伤者在医院等着治疗,需要一笔费用,我也不确定这笔钱该由谁来出。我自己经济也不宽裕,也不知道保险公司会不会管。所以想问问,在上海这种情况到底该谁来垫付费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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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人后,关于垫付费用的问题,涉及多个主体和不同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的保险,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和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形之外,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肇事方有能力,也可以先行垫付费用。这不仅体现了肇事方积极处理事故的态度,也有助于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但需要注意的是,垫付费用时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以便后续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作为依据。如果肇事方拒绝垫付,伤者一方也不用过于担心。一方面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另一方面,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总之,在上海交通事故伤人后,垫付费用的主体主要有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及肇事方,但具体由谁垫付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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