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上海工伤10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上海工作时受了工伤,被鉴定为10级伤残。我不太清楚在上海这种情况能获得怎样的赔偿,想了解下具体的赔偿标准,包括有哪些赔偿项目,每项赔偿是怎么计算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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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伤10级伤残赔偿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赔偿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其次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上海,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均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此外,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还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同时,工伤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上海工伤10级伤残赔偿包含多个项目,各项赔偿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式。工伤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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