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绍兴进行司法鉴定,一般要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是委托阶段。这是启动司法鉴定的第一步。通常,诉讼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司法机关等都可以作为委托人,向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委托人需要提交鉴定委托书,并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比如与案件相关的病历、合同、物证等。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接着是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明确鉴定的范围、要求、费用等事项。要是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然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司法鉴定机构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根据鉴定的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鉴定材料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查、分析等。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会通知委托人进行补充。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 之后是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会包含鉴定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但如果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最后,如果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等。比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等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