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还债时股东是否要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探讨公司不能还债时股东是否要负连带清偿责任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通常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实际上是为了保护股东的个人财产,让股东在一定范围内承担风险。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的财产来偿还,股东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50万,乙出资30万,丙出资20万,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欠下债务,首先用公司的资产去偿还,只要股东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那么他们的个人财产通常不会被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股东存在以下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权利:股东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使公司财产无法与股东个人财产区分,导致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资产,掏空公司,让公司变成一个空壳,从而逃避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出资,那么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公司在解散后,股东未按照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还债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等特殊情形下,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