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方代表没有公司的明确授权,但他拿了公司的公章,我以为他能代表公司就签了。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表见代理吗,表见代理具体有哪些适用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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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在法律上很重要的制度,它是指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简单来说,就是让善意的相对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信没有代理权的人有代理权,以此来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适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授予。比如,甲公司口头告诉乙,说丙是他们公司的代理人可以和乙谈合作,后来却没给丙授权,但乙基于甲的表示和丙签了合同,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其次是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代理人本来有一定的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代理权限。例如,公司给业务员的授权是只能签订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结果业务员和客户签订了15万元的合同,而客户有理由相信业务员有签订该合同的权限,那么就可能适用表见代理。 最后是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权终止的事实,或者没有收回相关的授权证明文件,导致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像公司和业务员解除了代理关系,但没有收回业务员手中的空白合同,业务员拿着空白合同和新客户签了合同,客户不知道他们代理关系已解除,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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