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没有明确的代理权,但我有理由相信他有。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表见代理吗?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到底是怎样的,我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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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行为人无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却以李四的名义与王五签订合同。 其次,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些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包括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或者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等。比如,公司将空白合同交给员工,员工用该合同与客户签约,客户基于此有理由相信员工有代理权。 再者,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没有疏忽或懈怠。例如,相对人在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已经查看了行为人提供的相关授权文件,并且这些文件从表面上看是真实有效的,此时就可以认为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最后,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见代理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该条文为表见代理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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