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简单来说,就是从法律归责角度出发,认定本人应当承担表见代理后果的一种依据 。表见代理是指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导致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象,使与之交易的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算实际上代理人没有合法代理权,但被代理人还是可能要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其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及本人可归责性,但在实践和理论探讨中,这是个重要问题。 对于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目前主要形成有过错原则、关联主义原则和风险主义原则三种不同学说 。过错原则强调本人存在过错才需对表见代理负责;关联主义原则关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内在联系;风险主义原则则是根据风险是否由本人引起以及哪一方对于风险的控制更为容易和公平原则来考虑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例如在实践中,若公司内部撤回对项目经理的授权却未对外部公示,导致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此时就具有一定可归责性,因为相对人基于公司未公示的情况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再比如,无权代理人长期进行代理行为而本人并未反对,致使合同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本人在此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具有可归责性。 相关概念: 表见代理: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导致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表象,让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特殊无权代理行为。 可归责性:从法律归责角度,认定本人应承担表见代理后果的依据。 过错原则:强调本人存在过错才对表见代理负责。 关联主义原则:关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内在联系。 风险主义原则:根据风险引发情况和风险控制的难易及公平性判断可归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