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方的代理人拿不出完整授权文件,但他说自己能代表公司。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表见代理,想知道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到底有哪些,这样我就能判断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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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在法律上比较特殊的代理情况。通俗来讲,就是虽然代理人实际上可能没有合法的代理权限,但因为一些外在表现,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依然有效。下面详细介绍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首先,存在无权代理行为。这是表见代理的基础前提。无权代理就是代理人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授权,就以小李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这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里强调了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及未经追认时的效力问题。 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核心要件。“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基于一些客观事实,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和正常的认知能力,会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些客观事实可以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例如,被代理人曾经向相对人表示过授予行为人代理权,之后却没有实际授予;或者被代理人将某种能够证明代理权的文件,如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交给了行为人,让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再比如,行为人长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业务往来,被代理人也没有提出过异议,相对人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里明确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表见代理中的重要作用。 再者,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相对人已经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了行为人的相关授权文件,文件看起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是行为人伪造的,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就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那么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最后,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的过错存在一定关联。被代理人的过错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管理不善导致授权文件被他人滥用,或者对代理人的行为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例如,公司将空白合同随意放置,被员工拿走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明显过错,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代理人的过错是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被代理人的过错往往是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之,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表见代理的纠纷,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以确定代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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