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对表见代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在和一家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方的签约代表没有明确的授权文件,但他拿出了一些能证明和公司有关的材料,让我以为他有代理权就签了。后来公司说这人没代理权,合同不算数。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对于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我这情况能不能算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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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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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种在法律上很重要的制度,它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简单来说,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况,让和他交易的对方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那这个代理行为就可能被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条文就是表见代理的核心法律依据。 要构成表见代理,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的,就像前面例子中提到的签约代表,如果他没有公司明确的授权,那就是没有代理权。其次,相对人也就是和行为人交易的一方,要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个“有理由相信”,可以是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也就是公司)的公章、空白合同书、工作证等能让人产生合理信赖的文件。比如签约代表拿出的能证明和公司有关的材料,如果这些材料足以让一般人相信他有代理权,那就符合这个条件。最后,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善意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就是说相对人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如果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那么被代理人(公司)就要承担这个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要履行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但如果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那被代理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相对人只能向行为人去主张赔偿损失。所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很关键的,需要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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