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没有代理权,但我以为他有,现在合同出了点问题。我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效,我的权益能不能得到保障,所以来问问具体法条内容。
展开


表见代理是一个在法律实务中比较重要的概念。通俗来讲,表见代理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依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里面包含几个关键的要素。首先,行为人没有真正的代理权,比如根本就没有被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结束了还继续以代理人身份行事。其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通常要求有一些外部的表象,像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公章,或者有过去长期代理的惯例等情况,让相对人基于这些合理地认为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 当表见代理成立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和正常的有权代理一样,被代理人要对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稳定。因为相对人基于合理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了交易,如果因为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就否定交易的效力,会让相对人遭受损失,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例如,甲公司的业务员乙长期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后来乙离职了,但甲公司没有及时通知丙公司,乙又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了合同,丙公司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有理由相信乙还有代理权,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甲公司需要承担合同的责任。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