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的法条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担心对方可能没法按约定履行义务。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回事,想知道民法典里关于不安抗辩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在遇到情况时我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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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如果甲发现乙近期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及时通知乙。如果乙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甲就应当恢复发货。如果乙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有提供担保,甲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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