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按什么价格入账?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了,在入账的时候不知道该按照什么价格来操作。是按成本价,还是市场价,或者有其他的规定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要求,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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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利入账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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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上,对于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入账价格有明确的要求。下面我们来分别介绍会计和税务方面的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来入账。这是因为,当企业把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实际上相当于向员工提供了一种非货币性福利,在会计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这里的公允价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通常可以参考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从税务角度来看,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并且,第十六条规定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优先按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即公允价值)来对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进行入账。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再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或收入。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能满足税务申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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