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把生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是要视同销售吗?计税依据怎么确定?扣除标准又是什么呢?不太清楚相关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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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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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视同销售的。 接下来是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要按照同类产品对外销售的价格来确定收入;如果是外购的产品,就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在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需要准确核算工资、薪金总额,以确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同时,企业要留存好相关的凭证,比如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发放福利的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这样,企业就能合法合规地处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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