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生产了一批产品,打算用于职工福利。在财务处理时,对于这批自产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不太清楚。不知道税法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也不了解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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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首先是进项税额,它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条例强调的是“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对于自产产品,情况则有所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应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意味着企业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由于视同销售产生了销项税额,所以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举例来说,一家企业自产了一批食品用于职工福利,这批食品在生产过程中购进原材料时产生了进项税额。因为将自产食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企业需要按照食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那么之前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用来抵扣这个销项税额,而不用将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是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既符合税法规定,也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税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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