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是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以下从多个方面来详细解释: 首先是公司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经济特区相关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的运营管理方面,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组织机构还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权。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职权。 关于股份的发行和转让,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可能还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一些方面有更具体的规定和创新。比如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可能会有一些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别政策和措施。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适应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需求,推动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健康、有序地发展。总之,了解和遵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对于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