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公司是否应该给员工交保险?


在探讨试用期公司是否应该给员工交保险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定义。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当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这种关系就成立了。而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从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自劳动者进入公司开始试用期的那一刻起,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保险,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向公司说明法律规定,要求公司依法缴纳保险。如果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此外,员工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公司在试用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