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考虑主观因素?
我在和一家公司交易后,对方没给我开发票。我不太清楚这种应当开发票却没开的情况,在法律认定时需不需要考虑对方是故意还是不小心的,想知道这主观因素在里面起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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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考虑主观因素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这里规定了开具发票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明确提及是否需要考虑主观因素。不过从实际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主观因素是有一定影响的。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罚时,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通常会考虑主观故意性。如果是故意不开发票,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税务机关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而对于因疏忽等非故意原因未开具发票的,在处罚的幅度上可能会相对较轻。 从民事责任方面来看,如果因为收款方未开具发票给付款方造成了损失,比如无法进行正常的财务报销、抵扣税款等,付款方可以要求收款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时,主观因素也会被考量。如果收款方是故意不开具发票导致付款方损失,那么收款方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或非故意的失误导致未开发票,赔偿责任的认定可能会相对宽松一些。 所以,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问题上,主观因素在法律认定和责任承担方面是会被考虑的,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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