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需要出庭吗

我遭遇了犯罪行为,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在快开庭了,我有点纠结要不要去。一方面自己有些害怕面对被告人,另一方面又担心不去会有不好的后果。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这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到底需不需要出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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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一定要出庭。首先要明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简单说,就是因为犯罪行为让咱遭受损失了,在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受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开法庭,那么法院是有权视其为自动撤回诉讼请求的,也就是相当于撤诉了。 不过,如果受害人不想亲自出庭,是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的。在法庭上,只要得到审判长允许,被害者、原告和代理人都能向被告提问。 所以总结来说,如果受害人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接到了法院传票,最好出庭,不然可能面临撤诉风险;要是实在有困难不能出庭,也可以找代理人代替自己。但如果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仅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不是必须出庭的。 相关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进而要求民事赔偿的一种诉讼形式 。传票传唤:法院通知当事人开庭的一种书面形式 。撤诉:就是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自己的起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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