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单位要给员工一笔钱作为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其中第五项明确指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详细分析不同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提出以相同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条件和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自己不想续签,那公司就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原本劳动者每月工资是500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提出续签,但工资降到4500元,劳动者不同意续签,这时公司就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有变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合同到期了,公司直接表示不再和劳动者续签合同,那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