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了对方全责是否需要自己先拿医药费?


在被车撞且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伤者必须自己先拿医药费 。 首先,对方虽然被认定为全责,但他们有权选择是否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必须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不过,如果对方责任人购买了保险,他们有义务承担并垫付相应费用,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其次,为保障伤者及时救治,对于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汽车,若因救助伤者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急救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履行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若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另外,伤者也可以有多种选择。可以跟对方协商,看能否让对方垫付;若对方不肯,伤者自己先垫付也是可以的,之后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时,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垫付的医疗费用。若符合特定条件,伤者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垫付,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要是实在没办法,还能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帮忙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总之,在对方全责时,医药费的垫付没有固定模式,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适途径保障自身权益和获得救治。 相关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