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期内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我有个官司胜诉了,进入执行阶段后因为一些原因执行中止了。现在执行又恢复了,我不太清楚在中止执行这段时间里,对方欠我的钱要不要算利息。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中止执行期内计不计算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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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中止执行期内应不应该计算利息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中止执行”的概念。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这种原因消除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通俗来讲,就是执行过程因为一些特殊情况暂停了,等这些情况解决了再接着执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一条文给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即要区分中止执行的原因是否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果是非因被执行人申请而导致的中止执行,比如法院自身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或者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中止执行,按照上述规定,这段期间是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被执行人主观上想要拖延履行债务,所以不额外要求其承担加倍利息。 然而,如果是因被执行人的申请而导致执行中止,那么情况就不同了。此时,由于是被执行人主动申请使得执行程序暂停,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拖延可能性。根据公平原则和法律精神,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中止执行期内是应该计算利息的。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让债权人遭受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所以应当对其课以利息的负担,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止执行期内是否计算利息不能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判断中止执行的原因是否源于被执行人的申请。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情况的细致考量,也保障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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