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是否应当受理?


在探讨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是否应受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劳动仲裁,简单来说,就是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由专门的仲裁机构来居中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诉讼主体,则是指参与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五)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其中,“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就对诉讼主体提出了要求。 当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时,情况会比较复杂。如果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说申请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一个与争议企业毫无关联的人来申请仲裁,那么仲裁委员会通常不会受理。因为这类主体提出的仲裁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无法进入仲裁程序。 要是被申请人不明确,比如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仲裁委员会也难以确定真正的责任方,这种情况下也可能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仲裁程序就无法正常开展,无法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不过,如果只是诉讼主体存在一些小的瑕疵,比如被申请人名称书写有误,但能够明确实际的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在申请人补正后,若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还是会受理该仲裁申请的。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是否应受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主体严重不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受理;但如果只是存在可补正的小问题,在补正后仍有可能被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