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对象时自愿给对方钱需要还吗?


在恋爱期间自愿给对方钱是否需要归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如果这些钱属于赠与性质。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关系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等自愿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且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或者附有其他条件,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一旦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比如在情人节、生日等特殊日子给予对方的红包,或者日常用于共同消费、表达心意的小额金钱。 然而,如果这些钱属于借款性质。当一方明确表示这笔钱是借给对方的,双方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在恋爱期间,出借人也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比如一方因对方有资金需求,明确转账并说明是借款,或者有借条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情况。 此外,如果赠与行为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而最终双方没有结婚,这种赠与可能会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能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例如一方为了和对方结婚,给对方购买了价值较高的房产、车辆等,后来双方分手未能结婚,那么支付款项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自愿给对方钱是否需要归还,关键在于判断款项的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附条件的赠与等,并且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情况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