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表述要加上“过失”二字吗?


在探讨过失犯罪的表述是否要加上“过失”二字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不同的过失犯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很多罪名的表述中都加上了“过失”二字。例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该条文明确表述“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就明确使用了“过失”,将这种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区分开来。再比如《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样使用了“过失”来界定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 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加上“过失”二字能够更清晰地表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而非故意。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犯罪构成、量刑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故意犯罪通常主观恶性较大,量刑相对较重;而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量刑也相对较轻。明确加上“过失”有助于准确认定罪名,正确适用法律。 然而,也并非所有涉及过失犯罪的表述都必须加上“过失”二字。在一些情况下,根据上下文或者具体的法律语境,即使没有明确写出“过失”,也能明确该犯罪行为是过失犯罪。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综上所述,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加“过失”也可能不影响对犯罪性质的判断,但为了准确、清晰地表述过失犯罪,避免产生歧义,在大多数情况下,尤其是在正式的法律文书、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加上“过失”二字是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