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无因回避”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程序中,当事人无需说明理由即可要求特定人员(如法官、陪审员等)回避的一项制度。它旨在保障当事人能够在一个他们认为公正、没有潜在偏见的环境中参与法律程序。 从积极方面来看,建立“无因回避”制度有诸多好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感觉到审判人员存在潜在的不公正因素,但却难以拿出确切的证据来支持自己要求回避的主张。而“无因回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事人的这种顾虑,让他们更有信心参与诉讼,也能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信任。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如果被告人对某个陪审员存在莫名的不信任感,通过无因回避制度,就可以将该陪审员排除,避免被告人产生审判不公的疑虑。 然而,建立“无因回避”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一方面,可能会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可能会滥用这项权利,随意提出无因回避申请,从而使得诉讼进程被拖延。另一方面,无因回避制度缺乏明确的理由限制,可能会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过多的无因回避申请可能会使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也有类似的关于回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有明确理由的回避。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无因回避”制度。 是否应该建立“无因回避”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又要维护司法效率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未来是否建立该制度,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等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