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诈骗物品时,价格认定应以成交价为准吗?
我牵扯到一起买卖诈骗物品的事,现在对物品价格认定有争议。警方按成交价认定,但我觉得不太合理。我想了解在法律上,买卖诈骗物品时,价格认定到底该遵循什么规则,是不是一定以成交价来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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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诈骗物品的案件中,价格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对于准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价格认定的基本概念。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对于买卖诈骗物品的价格认定,并不一定是以成交价为准。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价格认定应当依据相关物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在诈骗案件中,若物品的成交价明显偏离市场正常价格,那么就不能单纯以成交价来认定物品价格。 一般来说,价格认定机构会遵循以下几种常见的认定方法:一是市场法,也就是参照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来确定;二是成本法,根据被认定物品的重置成本,结合其新旧程度等因素进行估价;三是收益法,对于一些具有收益能力的物品,通过估算其未来预期收益来确定价格。 例如,如果诈骗分子以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成交价将物品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时以成交价认定物品价格显然是不合理的,价格认定机构会按照市场法等合理方法,参照该物品在市场上的正常价格来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价格认定的公平、合理。若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程序申请重新认定。《价格认定规定》明确,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由提出机关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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