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里面对物品的价格认定我觉得不太合理。我不认同这个价格认定,担心会影响案件结果。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我要是对刑事案件里的价格认定有异议,应该通过什么途径去处理,需要走哪些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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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价格认定有异议,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首先,我们要了解价格认定的概念。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当事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提出机关同意后,向原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复核。原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原价格认定机构决定受理复核,应当在受理复核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决定书。 若当事人对原价格认定机构的复核决定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提出机关提出再次复核申请,提出机关同意后,向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再次复核。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的复核为最终复核。上一级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再次复核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复核决定书。 所以,当你对刑事案件价格认定有异议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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