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冲红是否需要减去?
我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后,开了红字发票进行冲红。现在我不清楚在后续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这部分冲红的费用要不要从应缴费额里减去,不太懂相关规定,所以想问问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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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冲红后是否需要减去,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当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发票冲红的情况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等相关规定,缴费人按照规定发生缴费义务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从以后的应缴费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如果冲红导致了销售额的减少,那么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时,这部分冲红对应的金额是需要减去的。 比如,企业原本按照100万元的计费销售额计算并缴纳了文化事业建设费,但之后因业务调整,开具了20万元的红字发票进行冲红,那么在后续申报时,计费销售额就应调整为80万元(100 - 20),并按照调整后的计费销售额重新计算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前多缴纳的部分可以申请退还或者在以后应缴费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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