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销售质保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在销售产品时会收取客户一定比例的质保金。现在不太清楚这笔质保金在财务处理上,要不要确认为企业的收入。担心处理不当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销售质保金到底该不该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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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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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销售质保金是否确认收入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销售质保金的概念。销售质保金是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销售方为了保证所售产品或服务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质量要求,而从购买方的货款中预留的一部分款项。如果在质保期内产品或服务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这部分款项会返还给销售方;若出现质量问题,购买方则有权用质保金来维修或弥补损失。 从会计和税务的角度来看,确认收入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这里的关键在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以及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对于销售质保金而言,由于其能否最终归销售方所有存在不确定性,取决于质保期内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所以在销售时通常不能将质保金全额确认为收入。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0万元,同时预留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在产品交付给乙公司时,甲公司虽然已经转移了产品的控制权,但由于质保金的最终归属不确定,所以甲公司不能将这5万元质保金确认为收入,而应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只有当质保期结束,且产品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甲公司确定能够收回质保金时,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 从税务方面来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也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在实际收到质保金时确认纳税义务。对于企业所得税,同样要根据收入确认的原则来判断质保金是否应计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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