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基数是否要减去住房公积金?
我发工资时发现计税金额好像扣除了住房公积金,不太确定这样对不对。想知道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计税基数是不是要减去住房公积金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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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计税基数通常是要减去住房公积金的。这里所说的计税基数,一般指的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应纳税所得额。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职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专项扣除就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也就是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个人缴纳的符合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部分。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用于住房保障的资金,减轻职工的购房等住房相关压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合理确定职工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更公平地计算应纳税额。例如,小王月工资收入是10000元,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5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可以先从10000元中减去500元,再结合其他扣除项目来确定最终的计税金额。所以,正常情况下计税基数是要减去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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