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将‘第三者’纳入义务主体范围?

我正在经历离婚,因为另一半出轨了‘第三者’,我想申请离婚损害赔偿。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个‘第三者’能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呢?我就想弄明白这方面的规定,看看我能不能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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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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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应把 “ 第三者 ” 纳入义务主体范围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双方因为一方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具体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也就是夫妻中的一方,并没有明确提及 “ 第三者 ” 。 从法律原理和现有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不将 “ 第三者 ” 纳入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身份关系,夫妻双方基于婚姻契约相互负有忠实、扶养等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对违反婚姻义务的过错方进行制裁,同时对无过错方给予救济,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而 “ 第三者 ” 并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不受婚姻义务的约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第三者 ” 的介入往往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给无过错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一些人认为,从公平和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将 “ 第三者 ” 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范围。但目前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直接让 “ 第三者 ”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不过,如果 “ 第三者 ” 的行为符合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比如侵犯了无过错方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无过错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 “ 第三者 ” 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例如,“ 第三者 ” 恶意公开无过错方的隐私,造成无过错方名誉受损,无过错方就可以要求 “ 第三者 ” 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 第三者 ” 并未被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但如果 “ 第三者 ” 的行为构成其他侵权行为,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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