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该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我最近发现另一半有笔欠款,我之前完全不知情。心里很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我需不需要一起还啊?是按什么标准来判定我要不要承担这笔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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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里,当出现夫妻欠款有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判断该债务是否需共同承担,得看具体情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如果一方签字同意这笔欠款,或者事后知道了表示认可,那就是共同债务,得一起还。比如夫妻一方给债权人写借条,另一方后来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这就表明双方都同意借这笔钱,自然要共同承担。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涵盖了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支出。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去超市买米面粮油,欠了货款,这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吃饭所需,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属于共同债务。 最后,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私自借了巨额款项用于自己投资做生意,没有跟另一方商量,也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权人又不能证明这笔钱和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有关,那这笔债务通常就是个人债务。 总之,不知情不等于不用承担债务,得依据债务用途、产生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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