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有什么现实意义?


在法律层面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是指在父母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有接受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探望的权利。这一权利与父母的探望权有所不同,父母的探望权更多是从父母角度出发,而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则是聚焦于未成年子女自身的需求和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虽然此条文未直接提及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但从立法本意可以看出,保障未成年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母保持联系,是其中的重要考量。 从现实意义来看,明确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有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在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关爱和陪伴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至关重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望,能让孩子感受到完整的亲情,减少因父母分离带来的情感缺失。 其次,这一权利的明确有利于规范探望行为。以往可能存在一方随意探望或不按约定探望的情况,明确未成年子女的被探望权后,双方会更加重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安排,以保障孩子的权益。例如,会更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感受,选择合适的探望时间和方式,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再者,当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探望情况时,以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为依据,法院能更有力地作出中止探望等判决,从而切实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后,明确这一权利有助于增强社会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意识。整个社会会更加关注未成年子女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法律氛围,为未成年子女创造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