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是什么?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与公民在面对危险时的自我保护行为相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首先来看相同点。第一,目的相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遇到危险时,人们采取这些行为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当有人正在实施抢劫,你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进行反抗,这是正当防卫;而在发生火灾时,为了避免火势蔓延到更多房屋,拆除相邻的部分建筑,这就是紧急避险,它们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也就是说,危险已经开始并且还在持续,不能在危险还没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时采取这些行为。比如,小偷已经偷完东西跑了,这时候就不能再对其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了。第三,责任相同。在合理的限度内实施这两种行为,都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接下来看看不同点。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像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等。比如,为了躲避老虎的追赶,破坏了他人的围栏进入躲避,这就是紧急避险,其危害来源是动物的侵袭。第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方式。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是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比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司机将车驶入别人家的院子,这就是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他人较小的财产权益来避免更大的交通事故。第三,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在面对持刀歹徒时,你反击将歹徒打伤,这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就像上面提到的为了躲避老虎破坏他人围栏进入躲避,损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益。第四,实施行为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比如,在遇到火灾时,如果可以通过正常的通道逃生,就不能选择拆除他人房屋来避险。第五,对损害程度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比如,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将不法侵害人打死,也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比如,不能为了保护自己的一件衣服,而损害他人价值更高的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