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辩权的相同点有哪些?


三大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们在合同法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为你介绍它们的相同点。 首先,它们的目的相同。三大抗辩权的设立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赋予其抗辩的权利,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适用范围有相同之处。这三大抗辩权都适用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货物的权利。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会存在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具有牵连性,从而才有可能适用抗辩权。 再者,行使方式有相同点。三大抗辩权都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这意味着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只是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彻底消灭合同的履行义务。当导致抗辩权产生的事由消除后,当事人仍需继续履行合同。比如在不安抗辩权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但如果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先履行方就应当恢复履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对这三大抗辩权都作出了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规定在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些法律条文为当事人行使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引。 综上所述,三大抗辩权在目的、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存在着相同点,并且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其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