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简易体现在哪些方面?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领域都有应用,其简易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适用范围上,简易程序具有特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表明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一些事实相对清晰、争议较小的案件,缩小了适用范围,筛选出较为简单的案件适用该程序。 其次,在起诉方式上更加简便。在民事诉讼里,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这对于一些文化程度不高、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当事人来说,降低了起诉的门槛,使他们能够更方便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在普通程序中,原则上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 再者,在受理程序上,简易程序也更为灵活。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这种灵活的受理方式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另外,在传唤和送达方式上也有体现。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比如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进行传唤和送达,相较于普通程序严格的送达和传唤要求,简易程序更加高效快捷。 最后,在审判组织和审限上差异明显。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普通程序一般是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简易程序的审限较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起诉方式、受理程序、传唤送达方式以及审判组织和审限等多个方面都体现出了简易性,其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及时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