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名字办理结婚,离婚诉讼应如何判决?


在妹妹冒用姐姐名字办理结婚登记并涉及离婚诉讼的情况下,判决结果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定。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看,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但在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的情形下,这并非姐姐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的结婚行为存在主体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冒用他人名字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通常会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其一,如果能够证明是冒用行为,婚姻登记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在冒用名字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时,可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结婚登记的问题。也就是说,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结婚登记。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登记时,未能准确核实当事人身份,存在一定的审查瑕疵。 其二,若不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而是直接进行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审查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然结婚登记存在主体冒用的问题,但实际共同生活的是妹妹和其丈夫。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院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姐姐而言,她需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向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说明实际情况,提供能够证明冒用行为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身份信息等。另一方面,若因该冒用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如名誉损害等,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妹妹和其丈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总之,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离婚诉讼及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