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会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


在法律实践中,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过,在某些情形下,会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下面来详细介绍这些情形。 首先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这种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单位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那么就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按照个人犯罪来处理。例如,有人为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专门注册了一家公司,表面上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但实际上就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这种情况下就会否认该单位的犯罪主体资格。这是因为单位设立的初衷和主要行为都与犯罪相关,违背了单位合法经营的基本属性。 其次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情况。当个人盗用单位的名义去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将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个人犯罪。比如,公司员工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后自己占有,虽然形式上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但实际是个人为了谋取私利的犯罪行为,此时就会否认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实质行为的判断,不能因为借用了单位的名义就将责任归到单位头上。 另外,还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的情况。如果这类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通常也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这是因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决策和行为往往与个人联系更为紧密,不具备单位犯罪主体所要求的相对独立性。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上述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当出现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和私营企业等情形时,会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予以否认。这些规定有助于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