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我们的身体、心理或某些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且因此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就可以考虑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下几种常见的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是侵犯人格权利的情况。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像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受害人不仅承受了身体上的伤痛,还可能因为残疾带来生活不便、心理压力等精神痛苦,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再如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被侵犯。如果有人恶意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精神上遭受痛苦,受害人也能申请。 其次是侵犯身份权利的情形。例如监护权被侵害。如果孩子被非法夺走或受到虐待,监护人的监护权被侵犯,监护人在精神上会遭受极大痛苦,这种情况下也符合申请条件。 再者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情况。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比如祖传的珍贵照片、唯一的结婚录像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证明损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