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多得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我和丈夫打算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有些纠结。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有哪些情况能让女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多得一些财产呢?毕竟在婚姻中我也付出了很多,希望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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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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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有可能多得财产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男方存在上述行为,女方就有可能多得财产。这是因为法律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不诚信、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 其次,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婚姻生活中,如果女方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老人等家庭义务,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适当照顾女方,让女方多分一些财产。比如女方为了家庭放弃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那么在离婚时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再者,若男方存在过错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女方作为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得到法院的倾斜保护,从而可能分得更多财产。 另外,如果女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女方因生病、失业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男方有能力提供帮助的,女方在财产分割上也可能会多得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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