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有哪些规定?


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人是在法律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法院也可以直接对连带责任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对于连带责任人,法院可以对其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连带责任人享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外,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或者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这保障了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