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案件会出具什么文书?
我去法院起诉一个案子,结果法院说不受理。我不太明白这情况,想知道法院不受理案件的时候,会给我出具什么样的文书呢?这个文书有啥用,我该怎么处理后续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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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不受理案件时,通常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不予受理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经过对起诉的审查,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简单来讲,就是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觉得你的案子不符合到法院打官司的条件,就会用这个裁定书告诉你不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就明确了法院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通过裁定书的形式来告知当事人,并且当事人如果对这个裁定不服,还有上诉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而言,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后,要仔细查看裁定书中写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认为法院的裁定有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程序来争取让案件得到受理。同时,也可以根据裁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自己的起诉材料和理由,看是否能重新达到受理条件后再次起诉。总之,不予受理裁定书是法院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的一种法定文书形式,当事人要正确对待并合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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